
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,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中的“利劍”作用,認真履行執法監督職責,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,市生態環境局執法六科會同望牛墩生態環境分局開展聯合檢查,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行為。為加強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,該分局現向社會公布2起生態環境違法案例。
案件一:某車用尿素加工廠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案
案情簡介:2023年8月31日,該分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,該單位設有2臺攪拌釜、灌裝機、2臺吹瓶機等生產設備。尿素堆放、攪拌釜有配套水噴淋+生物除臭裝置廢氣處理設施,現場廢氣處理設施未使用。尿素堆放、攪拌過程中產生的氨氣和臭氣通過門窗向外無組織排放。
查處情況: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條的規定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,該分局當場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,并依程序對該單位進行立案查處。
案例啟示:當事人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淡薄,沒把惡臭氣體看作是一種污染環境的行為,給周邊群眾的生活環境帶來了影響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,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將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,違法代價非常高。在這里,要提醒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,吸取本案教訓,守法經營,生產過程中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,防止惡臭氣體排放。
案件二:某木制板材加工廠在禁燃區燃燒高污染燃料案
案情簡介:2023年8月31日,該分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,該單位鍋爐改建項目審批內容為取消4T/H的燃生物質鍋爐,新增8T/H天然氣鍋爐,現場4T/H的燃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,以木柴為燃料。
查處情況: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,該分局當場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使用4T/H燃生物質鍋爐,并依程序對該單位進行立案查處。
案例啟示:2018年9月21日,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《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知》,除了部分發電機組及集中供熱區外,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引以為戒,加強自查自糾,及時進行整改。改分局執法人員將積極巡查,預防私自在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情況。